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總說
明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訂定發布,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
月十四日,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配合一百十四年十一月
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無照駕駛罰則,將無照
駕駛交通違規者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矯正教育,以及增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課程內容、時數,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
明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訂定發布,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
月十四日,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配合一百十四年十一月
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無照駕駛罰則,將無照
駕駛交通違規者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矯正教育,以及增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課程內容、時數,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