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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內政部警政署有關「偽冒樂齡學習中心粉絲專頁」進行投資詐騙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8日臺教社(二)字第1130066272號函辦理。
二、為阻絕有心人士利用網路工具冒充樂齡學習中心騙取民眾個資進行詐騙,請貴中心配合下列事項:
(一)請運用「165全民防騙網」之「檢舉詐騙廣告」專區,提供民眾檢舉Facebook、Google(含YouTube)詐騙廣告,該署並提供檢舉詐騙廣告教學簡報供參。
(二)請各中心教授手機、資訊科技、電腦、預防詐騙、媒體素養等課程講師,加強宣導「檢舉詐騙廣告」專區,並教導學員如何檢舉及上傳佐證資料。
(三)各樂齡學習中心所開設之課表務必上傳樂齡學習網及提供局端匯入「新北市數位樂學網」,並加強宣導民眾至本市樂齡學習網或新北市數位樂學網查詢課程及公告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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